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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裡,某女員工請了兩個月的”事假”之後回來上班了. 昨天,她有ㄧ份簽呈稟報上來. 內容是,即日起到六月三十日,午休時間,12:30-1:30,申請出廠,回家喂奶.

按照公司廠規,員工每日進廠上班,要出廠,必須提出書面申請. 申請單,呈核給直屬主管簽准之後,主管再簽發給放行單,出門證. 守衛室的保安,憑該單證為核,讓員工出入.

她的經理與副總皆簽准. 小事不用思考. 午休嘛! 何況,怎麼好見嬰兒夭肚?公文再呈總監總肩. 他看了,不吭聲. 他去問管理部門的老總. 他們才是老中國. 經理與副總是新中國,事情看大不會看小. 卻不知因國情不同,有時,漏小會失大.

管理部的主管看了稟報單,連聲NONONNO…說不可以簽. 簽了,表示公司縱容員工生第二胎. 生了第二胎沒有向勞動局舉報,知道員工午休回去”餵奶”,這豈不是double縱容,故意隱瞞?

所以,該女員工,生產時,她請”事假”. 午休,她請”事假”. 至於,她請了事假幹些什麼去? 公司不知情!


2007/03/20

PS: 此文為2007/02,"我怎麼會知道她又要生小孩?"續篇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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