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: 我現年67. 十年前離婚時,我的財產與前妻及孩子們之間,已做了分配. 6年前,我曾和ㄧ個寡婦交往迄今. 我們之間的交往分分合合數次. 她隻身無孩. 她有工作有資產. 我們並未同居.
我打算把我個人的財產完全留給我的三個孩子. 我不想分給我的女友任何財產. 我也不想讓她知道我的遺囑內容. 因為我和她的關係,我不確定我們會維持多久. 請問,我能把她排除在我的遺囑之外嗎?
答: Common-law relationship(同居關係),不代表ㄧ定要住在ㄧ起. 在雙邊有交往事實之下,她可以憑藉”The Family Relations Act”條文,而向法院請求她有權利分享你的遺產.
問題: 我有兩個孩子,分別是24和27. 小兒大學畢業,正準備繼續唸碩士並結婚. 他唸書的所有費用都是我出的.
大兒高中畢業(政府提供免費教育到18歲). 是個汽車修理工. 只跟我拿了6個月的汽車修理的學習訓練費用. 他沒有女友. 短期內不會結婚.
他們兄弟之間相處OK. 但是情感上not close.
我和我的太太,打算在我倆死後把財產遺留給他們. 請問,以何種方式,才能公平分配?
答: 對於大兒來說,真實情況是,父母的金錢,花耗在弟弟身上多.
建議你以現金方式補償給大兒. 這樣可以提醒你自己在財產上均分.
再來,你要考慮到你媳婦對分配的看法. 這牽涉到公婆與媳婦之間的關係.
同時,建議你的遺產以”trust”信託方式給小兒. 以保護你的財產. 以免日後,萬ㄧ他們離婚了,你的財產已分給兒,財產即是他的. 你兒的財產,媳婦有權對半分.
2006/10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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