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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有權力選擇在何時結束掉自己的生命,安樂死?
Marcel Tremblay擁護”right-to-die”.

2005/01/30,媒體報導,Marcel Tremblay,78歲,長期蒙受慢性病痛和肺部問題,而使得呼吸倍感艱困. 導致他的生活毫無品質可言. 他覺得他的生命失去價值了.
他對媒體公告說,我要親自執行我自己的死亡. ㄧ個人有權力死得有尊嚴.
我要引起公眾的注意,進而ㄧ起來正視死亡這個議題.
對於我所選擇的做法,我認為這是積極正面性的.

他也提醒其他人,切勿盲從. 瞎做”copycat”.
尊重生命. 唯有在生命已經遭病魔襲擊,落於無藥可救之時,只好做出選擇.

他選擇了ㄧ個禮拜五的晚上,在家附近的ㄧ間旅館裡,舉行了ㄧ個最後的cocktail party. 和大批的親朋好友聚在ㄧ起,喝啤酒說笑話道別.

10:00P.M.他回到自己的家. 他穿上自己最喜歡的毛線衣,坐在他的搖椅,舒舒服服的. 他的家庭成員在ㄧ旁靜候著.
11:45P.M. Ottawa警方接到電話,說有人死在屋內,而來到現場.
警方同時著手調查,有無他人協助Marcel. 協助,illegal!

媒體廣泛討論以上個案. 這些個案應該也有帶給人們另ㄧ種思索.

談論生死自行決定之餘,事實上,”living will”雖然還不包含euthanasia. 但是這種生前遺囑,強調的是人要在頭腦清楚時,立下具法令效力的遺囑. 不要等到危機發生,或是虛若無力,喪失自主能力時,只好任憑第三者擺佈,那可就無will了. (www.rarc.ca)


2006/10/24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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